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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博士一次性补助10万元!宝安区印发博士工作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来源: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近日,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发布了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博士工作室管理办法》(点击查看原文)的通知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深宝人〔2023〕46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深圳市宝安区博士工作室申报和管理工作,根据区委《宝安区关于实施“凤凰英才计划”进一步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宝安区内博士工作室的申报与认定,博士工作室日常经费资助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博士工作室,是指依照本办法申报、经宝安区人力资源局批准设立的,可以招收、培养博士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博士工作室的功能

  第三条 博士工作室可招收全日制博士毕业生开展博士科技研发工作;具有博士生导师的博士工作室可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全日制在读博士,开展博士科研工作。

第三章 博士工作室的申报、审核及管理

  第四条 企业申报设立宝安区博士工作室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深圳市宝安区;

  (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科研实力,在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符合深圳产业发展要求和布局,属于我市鼓励和优先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金融、高端装备制造、可穿戴设备、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等相关产业。企业连续两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2%,或上一年度科研费用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企业办公面积不低于2000平米;

  (三)具有专门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具备基本的基础设施和研究条件,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或资料设备,已取得1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

  (四)拥有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研发能力在业内具有较高水平,具备科研成果转化能力。结合研发需求,应提出理论创新、技术先进的博士科研项目。专职研发人员数量在10人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的研发人员不少于2人;

  (五)能为博士科研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五条 事业单位申报设立博士工作室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事业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辖区内;

  (二)事业单位具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研发能力在业内具有较高水平,具备科研成果转化能力。结合研发需求,应提出理论创新、技术先进的博士科研项目。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的研发人员不少于2人;

  (四)至少有一名博士生导师,该博导在本单位发放工资、缴纳个税和社保;

  (五)能为博士科研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每年定期发布通知,受理申报博士工作室申请,每年12月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议。具体受理期限和申报流程,以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经审查批准设立博士工作室的,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出具批准文件,并颁发博士工作室标牌。

  第七条 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博士工作室,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可予以撤销:

  (一)设立博士工作室两年内,未招收博士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

  (二)无法继续为博士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或因设立企业业务调整、重组、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博士工作室相关工作的。

第四章 博士工作室日常经费资助

  第八条 对设立博士工作室的单位开展博士科研工作期间的日常经费,按每名博士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由博士所在单位统一申报,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到单位账户。

  第九条 申请博士工作室日常经费补贴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或事业单位设立了经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评定的博士工作室;

  (二)申报补贴涉及的博士人员有科研课题;

  (三)申报补贴涉及的博士在本博士工作室全职工作满一年;

  第十条 博士工作室日常经费补贴主要用于组织博士学术交流活动、业务培训、赴外招聘、国际合作等费用支出,由博士工作室根据工作需要统一掌握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使用虚假材料和虚假信息的申报单位,取消该项补贴的发放资格,责令其退还已发放的补贴,5年内不再受理相关补贴项目的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申报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认定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补贴,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资金。

  申报单位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备案。经催告仍拒不退还资金的,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刘晓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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