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新修订的《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明确将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创新人才引育、创新平台建设等体现创新成效的指标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将研究开发经费投入视同企业业绩利润。同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职创办企业或离岗创业。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是该省科技创新领域一部具有基础性、战略性、支撑性作用的法规,自1997年出台以来,曾于2002年、2011年经历两次修订。此次新修订后的《条例》共11章81条,从企业科技创新、科学技术人员、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区域科技创新、科技创新生态等方面作出规定。
为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条例》着重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明确对国有企业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科技创新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超额利润分配、项目跟投等方式给予激励。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对研究开发费用达到一定规模和强度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以及土地、能耗指标等支持。
科学技术人员方面,《条例》提出,对从事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科学技术人员,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职称评聘、岗位聘用、项目申报和成果奖励的重要依据。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兼职、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并依法取得收入报酬。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向关键创新岗位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创新团队和一线优秀人才,以及从事基础研究等研发周期较长的科技创新人才倾斜。鼓励企业采用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对科学技术人员进行激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特殊保障机制,并可通过实行弹性工作制、设立母婴室、提供儿童托管服务等方式,为科学技术人员工作创造生育友好型工作环境。
此外,《条例》要求省政府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制度。利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本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重大公共安全外,应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数字化开放共享平台,向社会开放。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数字化开放共享平台应与长三角区域开放共享平台互联互通,为长三角区域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跨区域开放共享提供便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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