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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期|我国在外留学人员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 来源: 神州学人(2025年第8期)

  编者按:当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背起行囊奔赴海外求学,异国的课堂与生活既充满成长的机遇,也潜藏着各种权益受侵的风险——从租房纠纷到学术争议,从安全隐患到服务不公,每一次权益受损,都可能让独自前行的脚步添上几分沉重。本期封面专题,正是为每一位身在海外的学子而作。基于现行法律框架,我们梳理了最常见的权益困境与应对之策,同时想传递这样一种信念:当挑战来临,你并非孤身一人。海外学联的温暖援手、驻外使馆的坚实后盾,共同为你筑起一道维护留学权益的“防火墙”。愿这些文字成为你行囊里的“指南”,让你在遭遇困惑时有据可依,在需要支持时知道向何处转身。留学的路或许漫长,但学会借助力量保护自己,方能更从容地奔赴理想,安全求学。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引导广大人才爱党报国、敬业奉献、服务人民,同时强调加强海外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的合法权益。这为做好我国在外留学人员权益保障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指引和战略方向。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海外留学人员群体,多次在不同场合对留学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强调了留学人员的重要性,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留学工作的方针政策,更大规模、更有成效地培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急需的各级各类人才。在海外安全形势日趋复杂的当下,加强对中国在外留学人员权益的保障,是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关键举措,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这不仅关系到每一位在外留学人员的切身利益,更关乎国家的人才战略、国际形象以及对外开放水平的持续提升。

  中国在外留学人员现状分析

  现阶段,中国出国留学呈现规模持续扩大、目的国多元化和归国热潮升温三大特征,深刻影响着留学人员权益保障的需求与挑战格局。《中国出国留学蓝皮书2025》数据显示,中国已稳居全球最大留学生生源国,留学群体呈现五大新动向:一是留学群体大众化,90%以上为自费留学,留学人员家庭背景及留学资金来源多样;二是留学动机多元化,从单一的学习先进科技知识转向充分结合个人成长与社会发展的多元立体需求;三是留学目的地全球化,英国、美国等依然是最主要的留学目的国,但欧洲诸国及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吸引力逐步增强;四是留学专业选择市场化,专业选择既体现个人的兴趣和发展规划,也顺应全球人才市场的需求变化;五是留学回国普遍化,留学回国人员数量增长速度超过了国内高校毕业生。在地域分布与目的国选择方面,传统英语国家仍占主导但呈现分散化趋势。2025年英国大学和学院招生服务中心(UCAS)数据显示,中国大陆学生提交英国本科申请33870份,同比增长9.8%,占非欧盟申请总量的28.9%。与此同时,亚洲地区留学热度显著上升,中国香港、澳大利亚、新加坡分列中国学生首选目的地第二至四位,其中新加坡因“质量与就业”指标优势(在28国中排名第13位)及文化亲近性,成为新兴热门选择。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首次建立的“留学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对28个主要留学国家的评估结果显示,综合排名前五位的分别是英国、新加坡、加拿大、美国、德国。该体系从“质量与就业”“安全与成本”“信任与开放”三大维度进行评价,反映出中国学生在选择留学目的地时的多重考量。

  与此同时,根据2020年至今各权威媒体公开报道,过去5年针对中国留学生的暴力犯罪案件增长了40%,权益保障需求与制度供给间矛盾凸显。2025年前半年,中国教育部已发布两次留学预警,提醒中国公民谨慎选择赴美国、菲律宾留学,指出美国俄亥俄州通过的高等教育法案包含涉华消极条款,限制中美高校教育交流合作,菲律宾“社会治安不靖,针对中国公民的犯罪和盘查滋扰多发”。这些预警折射出当前我国海外留学生面临的复杂挑战。

  留学人员常见权益侵害类型及法律问题

  我国在外留学人员异国求学期间,面临着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和法律体系差异,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多种形式的侵害。这些侵害行为不仅影响留学人员的学业、生活和身心健康,也暴露出我国在海外公民权益保护法律机制上的短板。常见的权益侵害类型及法律问题主要包括:

  安全风险与救济机制缺位。人身安全威胁已成为在外留学人员面临的首要风险。根据QS机构对1.4万名中国留学生的调研,近三分之二受访者将安全问题列为首要担忧,远超国际学生平均水平。这一数据反映出中国留学生在海外安全环境的严峻性。安全风险呈现多维度特征:一是地域性治安隐患,如美国部分城市枪击事件频发导致留学生心理恐慌;二是针对性犯罪,如2024年澳大利亚悉尼发生多起中国留学生夜间遇袭事件;三是制度性保护不足,部分国家警方对留学生报案响应迟缓,案件处理效率低下。更值得关注的是,当安全事件发生时,领事保护与当地司法资源的衔接存在明显断层,留学生往往面临取证难、诉讼成本高、法律援助资源稀缺等困境。

  心理健康保障缺失构成另一重隐性权益威胁。学业压力与文化适应困难交织导致的心理问题发生率持续攀升,但多数留学目的国未将国际学生纳入公共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以英国为例,其国民医疗服务体系(NHS)对国际学生的心理咨询轮候时间长达3-6个月,私立机构高昂的费用又超出普通留学生的承受能力。这种结构性保障缺失使得心理问题往往演变为退学、自杀等极端事件。在法律层面,高校对学生心理健康的法律责任边界模糊,尤其在非校园场所发生的心理危机事件中,学校常以“非监管责任范围”为由免责,凸显了留学生心理权益保障的法律真空。

  签证政策突变的法律风险。政治环境变化导致的留学签证政策不确定性正成为新型法律风险源。特朗普上台后美国政府推行的一系列针对国际学生的紧缩政策具有典型性:2025年初拟议的“STEM专业签证配额制”限制关键技术领域留学生签证;对敏感专业学生实施“安全审查期延长”措施(平均审查时间从30天延至120天);计划取消OPT(选择性实习培训)中部分专业的就业许可。这类行政令层级的政策突变使留学生面临“学业中断风险”——在读学生可能因签证失效被迫离境,录取新生可能因政策收紧无法入学。政策溯及力问题引发特殊法律争议。2024年美国国土安全部突然宣布取消7所高校的F-1签证资格,导致约300名中国留学生须在60天内转学或离境。该政策溯及既往的特点违反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但受影响的留学生群体因国际学生身份的特殊性,难以通过集体诉讼获得救济。类似风险在欧洲同样存在,英国2025年拟提高国际学生医保附加费标准,从每年624英镑增至1035英镑,该政策一旦实施,将使在读留学生每年额外增加411英镑支出,构成变相增加留学成本。

  学术权利保障困境。学术平等权受限集中体现在教学资源分配与评价标准差异领域。如德国多所大学在实验室分配中优先保障欧盟学生使用权限,中国博士生实验设备预约时间常被压缩;美国部分教授因担心技术泄露,限制中国学生参与前沿科研项目,构成学术歧视的隐性形态。更严峻的是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性排斥,在美攻读人工智能领域的中国博士生被排除在核心专利发明人名单外的案例屡见不鲜,校方通常援引《出口管制法》作为依据,使学术歧视获得“合法化”外衣。

  学历认证衔接障碍衍生学术承认权问题。欧洲博洛尼亚体系下的部分专业学位(如德国法律国家考试)在国内认证中存在匹配困难;俄罗斯、白俄罗斯等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院校的联合培养项目学分转换常因协议不完善导致认证延迟。这种制度性差异虽不构成直接歧视,但客观上降低了留学文凭的流通价值,侵蚀了学生的学术投入回报。

  歧视性待遇与救济障碍。租房与就业市场的制度性歧视日益显性化。澳大利亚悉尼租房市场存在针对中国学生的“保证金溢价”现象(要求支付6-8周押金,远高于本地学生的2-4周);英国部分雇主在招聘中明确要求“不需工作签证的申请者”,变相排除国际学生就业机会。此类歧视具有隐蔽性,留学生往往因举证困难和维权成本高昂而放弃主张权利。

  文化冲突引发的校园管理矛盾频发。如法国某高校禁止学生在图书馆食用泡面事件,表面是文化习惯冲突,深层反映的是校园规范制定中国际学生话语权缺失;美国多所大学在疫情期间针对中国学生的污名化检查(如额外体温检测)更涉嫌违反平权法案。这些微观层面的权利侵害因单案损害较小,难以启动正式法律程序,但累积效应严重损害留学体验。

  现行法律保障框架及缺陷

  国内法保障体系。我国对在外留学人员的法律保障主要依赖碎片化行政规范,尚未形成专门立法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仅对公民出入境权利作原则性规定;《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以及《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等侧重留学服务事前审批,对境外权益保障涉及有限。2014年外交部设立“12308领事保护热线”强化应急响应,但领事保护限于事后救济,缺乏风险预防机制。地方层面虽推出针对留学人员的相关管理服务政策,但适用对象多限于归国人员,对在境外学生的保障存在明显断层。

  关键缺陷在于立法层级低下与责任主体模糊。现行有效的40余项留学管理规范中,部门规章占比85%,法律效力有限;文件多使用“推动”“鼓励”等倡导性表述,缺乏强制性责任条款。如《留学服务“一件事”办事指南》对资金保障、责任追究未予明确,导致实施效果参差。这种制度设计的不足使留学人员权益受损时,常陷入投诉无据、救济无门的困境。

  双边与多边保障机制。中外教育协定的约束力不足问题突出。中美教育交流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教育交流合作协定》)、中英学位互认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及托管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的协议》)等多属框架性声明,缺乏具体保障条款。以中美教育交流合作协定为例,全文10条中仅第8条提及法律和规定,“双方任何活动,应按各自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规定执行,包括关于获取经费的法律和规定”,未细化“法律和规定”内涵及执行标准。相较之下,欧盟“伊拉斯谟计划”(Erasmus+)的核心政策框架和项目设计则明确规定学生留学享有的权利保障体系,例如平等获取权、语言支持权、学术认可权、经济保障权等,强调对残障学生等特殊群体的权利保护,实行学习协议为代表的文件约束体系,并规定申诉与监督机制。

  “一带一路”教育联盟虽开辟新合作空间,但争端解决机制缺位。中国仅与俄罗斯、马来西亚等25国签署28项学历互认协议,且多国未建立配套仲裁机构。当赴白俄罗斯留学的学生因学费欺诈起诉某中介时,因无跨境教育争端仲裁机制,最终只能通过使领馆介入调解,耗时长达11个月。这暴露了现有机制在程序保障与救济效率上的缺陷。

  完善系统性法律保障路径的建议

  构建三级国内法保障体系。我国应制定海外留学生权益保障相关法律作为基础性专门立法,确立“预防性保障”与“救济性保障”并重的原则。法案应重点规制三大领域:一是建立留学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要求相关部门每年发布“留学目的地安全评级”,对高风险国家实施招生预警;二是设立留学生法律援助基金,为维权诉讼提供资金支持;三是明确驻外使领馆教育部门的法定职责,包括建立留学生联络员制度、参与当地校园安全治理协调等。

  配套制定境外教育机构合作管理相关办法,强化源头治理。规定中方留学中介须审核境外合作院校的投诉响应机制、心理咨询服务配置等保障措施,并将评估结果纳入“留学服务行业白名单”评审标准。对未达标的机构暂停合作资质,倒逼境外教育提供者提升服务质量。同时推广“标准合同条款”,要求在入学协议中载明权益保障内容,如“签证风险退费条款”“歧视事件处理程序”等,为留学生提供契约保障。

  创新国际合作机制。在双边层面升级现有协定,嵌入刚性保障条款。中美教育交流合作协定应增设“签证政策过渡期”条款,要求政策变更时对在读学生给予24个月缓冲期;中欧协定须加入“学术平等待遇”原则,禁止实验室准入、科研参与等方面的差别对待。针对“一带一路”新兴留学目的国,推动签订《留学生权益保障议定书》,重点保障学历认证效率,设定认证决定最长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

  多边层面倡导建立“国际学生权益保障联盟”,构建统一标准体系。推动制定《国际学生保护最低标准》,涵盖三大核心标准:安全基准(如校园周边安全巡逻密度、警力响应时间),学术保障(导师指导频次、申诉委员会学生代表比例)、救济机制(校内仲裁庭设立义务、法律援助覆盖范围)。该标准可作为国际教育认证组织(如INQAAHE)的评估指标,形成软法约束力。

  强化救济机制实施效能。设立海外留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创新“三位一体”支持模式:一是由驻外使领馆法律顾问提供应急咨询;二是组织当地华人律师成立公益服务网络;三是搭建远程法律专家库处理复杂案件。

  推动建立“留学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破解个体维权困境。授权消费者协会对系统性侵权提起团体诉讼,如2024年澳大利亚某大学集体提高挂科率事件中,若适用该制度可使学生获得群体性赔偿。同时,完善跨境证据协作机制,依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设立教育争端特别仲裁庭,采用线上听证方式降低留学生维权成本。

  建立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留学安全风险评级系统”,实现精准预警。指标体系应包含三大维度:一是目的国政策稳定性(签证通过率变动、移民法修订频次);二是校园安全保障力(校园犯罪率、心理服务师生比);三是社会融入环境(租房歧视投诉量、就业政策友好度)。该系统通过教育部官网月度更新,为学生选择提供数据支撑。

  加大力度推行“留学适应性培训”,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延长当前行前培训学时,新增三大模块:一是法律实务模块(租房合同审查、报警流程演练);二是学术规范模块(学术诚信边界、知识产权归属);三是文化适应模块(宗教禁忌认知、歧视应对策略)。

  留学人员权益保障是我国教育国际化战略的法治基石。面对90%自费留学群体的大众化趋势及目的国多元化格局,传统领事保护的碎片化模式已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安全风险、政策突变与制度性歧视挑战。研究揭示的核心矛盾在于:留学人员权益保障需求的综合性与保障机制分散性之间的冲突、留学风险跨境性与法律救济属地性之间的错配。

  破解之道在于构建“预防-保障-救济”三位一体的法律框架。在立法层面,须推动海外留学生权益保障相关法律的专项立法,确立安全风险评估、法律援助基金等制度;在国际协作层面,应升级双边协定刚性条款,倡导多边最低保护标准;在实施层面,须创新公益诉讼与远程仲裁机制,提升救济效能。只有通过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协同、公力救济与自我保护的结合,才能实现从“形式保障”向“实质正义”的跨越,为我国人才培养全球化战略筑牢法治根基。(作者系甘肃政法大学涉外法治学院[国际交流学院]院长)

责任编辑:施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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