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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劳动合同法》为何引起人心震荡]]></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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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name>时政频道</chinese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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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name><![CDATA[崔丽]]></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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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中青在线</source>
<publishtime>2007-12-14 15:47</publishtime>
<digest show="否"><![CDATA[周世国]]></digest>
<type>普通文章</ty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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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CDATA[　　让很多企业老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陷入焦虑之中的，即是《劳动合同法》中第十四条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r/>
<br/>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r/>
<br/>　　正是这一法条，有企业主把它看做是“洪水猛兽”，认为会僵化企业用工制度，更有人认为是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大锅饭”回来了，于是纷纷采取规避法律的各种手段与老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还有的企业为逃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从中介招聘人员，更有甚者，有的将企业注销后，再重新招用员工。 
<br/>
<br/>　　信春鹰认为，企业的种种规避行为，是对《劳动合同法》莫大的误读。“打破‘铁饭碗''是我们国家市场经济改革的最大成就之一，企业活力是国家经济活力的发动机与支柱，作为国家的立法机关怎么会扼杀企业的活力？！” 
<br/>
<br/>　　专家解释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一旦出现了法定情形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能够解除。 
<br/>
<br/>　　“一个员工在这个企业达到了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说明企业对这名员工的认可和肯定，也证明员工对企业具有忠诚度，无固定期限合同有利于维护一种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双方都有好处。”信春鹰说，如果仅仅考虑员工年龄大了就甩掉，不承担社会义务，这种做法企业在道义上失了分，说明企业没有社会责任感，是一种短视行为。 
<br/>
<br/>　　事实上，要不要对劳动者与企业进行平衡保护、如何平衡保护，一直是《劳动合同法》立法中争议最大的热点之一。 
<br/>
<br/>　　劳动合同法草案一审稿对立法宗旨的表述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最终表决通过时确定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br/>
<br/>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保护劳动者弱势群体固然很重要，但作为一部法律，还是应该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无法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伤及用人单位的利益，最后也会伤及劳动者的利益。 
<br/>
<br/>　　有评论称，这一立法原则变化显示出立法机关回应、吸纳各种不同意见所采取的平衡之道，使这部法律对劳资双方更具平衡性。 
<br/>
<br/>　　<B>利益博弈：加大被“惯坏”企业违法成本</B>
<br/>
<br/>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获得双倍工资；劳动者试用期受保护；托欠工资劳动者可申请支付令；劳动合同终止可要求用人方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一系列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br/>
<br/>　　有关人士指出，长期以来，企业在用工上被“惯坏”了，正是这些比较“狠”的硬性规定，真正触及到企业痛处，打破了企业长期以来用工随意、肆意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自由”，企业由此认为会提高用工成本，加大经营难度，这恰恰是企业对《劳动合同法》反响强烈，并在实施前夕进行抵触、规避的根本所在。 
<br/>
<br/>　　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说：“想不签合同就不签，想用多长时间就用多长时间，什么时候不想用了，就走人，我们的企业拥有如此大的用工随意性，在世界上也少有。” 
<br/>
<br/>　　他剖析了当前企业用工的五大弊端：虚无化，很多企业用人不签订劳动合同；形式化，照抄照搬法定标准，把最低标准当作正常劳动标准；单边化，很多规章由企业行政单方确定，如迟到一次罚300元、上厕所不能超过5分钟、结婚就得辞职、工资想给多少就多少，都由企业说了算；短期化，企业一年一签，甚至更短；空心化，建劳动关系的不用人，用人的不建劳动关系。 
<br/>
<br/>　　郭军说，《劳动合同法》无疑会大大增加违法企业的违法用工成本，如不签订劳动合同就要付两倍工资，再不签一年以后就变成无固定期限；没有法定理由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要给经济补偿金等等，都是加大了违法成本，促使企业不得不矫正、规范用工行为。 
<br/>
<br/>　　“但如果是合法经营、守法企业，不但没有增加成本而且是减少的，如法律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方式，企业用工有绝对自由，赋予企业很多减少成本的选择。”郭军说，因此笼统地说《劳动合同法》加大了企业用工成本是一种误读。 
<br/>
<br/>　　由青岛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制日报周末报社、中世律所联盟主办，由德衡律师集团承办的“和谐劳动关系与企业制度创新法制论坛”上，一位企业老总坦言，“不了解这部法律时会很焦虑，了解了，反而会放松下来。” 
<br/>
<br/>　　“其实，法律也为企业吃了定心丸。《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对企业提出了更大挑战和机遇，使企业致力于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靠创新制度管人、用激励机制拴心留人，创造一种企业和员工共赢的局面。”这位老总说。 
<br/>
<br/>　　山东律师（德衡）联盟主任栾少湖说，他们律师所已开展了多次《劳动合同法》讲解、咨询，每次都爆满，这是以前法律实施前很少见的，德衡所还推出了首份劳动合同签订文本。 
<br/>
<br/>　　“《劳动法》颁布十年没有这么大反响，无论企业寻求对策，还是劳动者寻求保护，《劳动合同法》的成效已经开始显现，真正唤醒了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这正应该是一部法律应有的意义和价值。”栾少湖律师说。]]></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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