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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归国留英生的奖励与任用 2
[2004-06-25]
 

  19世纪后半叶归国留英学生的任用办法是直接奖励并授予官职,到20世纪初年,随着归国留学生的增多,学部对非军事类的归国留学生的录用方法也不断进行调整,逐渐形成了以考试为主的录用办法。学部(以及原先的学务处)多次制订考试出洋毕业生章程,调整考试办法。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到宣统三年(1911年),学部(或学务处)主持的留学毕业生考试共七届,并举办了四届廷试,是选拔归国留学生最主要的途径。在学务处进行留学毕业生考试之初,考试及第者即授予科名和官职,将奖励和任用合二为一;在科举制度废除以后,考试办法改为:学部考试为学成考试,考试合格的留学生由学部颁发统一文凭,分别授予翰林、进士、举人等出身,而不给予官职,学部考试定期举行;经过学部考试合格的学生再通过廷试,即入官考试,授予官职,廷试不定期举行。也就是说,对于大多数留学生来说,得到清廷的录用一般需要经过部试和廷试两关。历届参加学部考试之留学生的留学国别情况如下:

 
届次      第一届  第二届  第三届  第四届  第五届  第六届  第七届
时间      1905年  1906年  1907年  1908年  1909年  1910年  1911年

    日本   14    15    25    94    242   413
留   美国        13    12    3     8    22
学   英国        2               4    8
国   德国        1          1         2
别   法国                  1     1    2
    比利时                 1          2
    不详        1     1    7          1(俄)
录取人数总计   14    32    38    107    255   450    494

注释:
资料来源:1.《留学教育》(二),第765--848页资料统计整理。
     2.一档选编:《宣统二年归国留学生史料》,《历史档案》,1997年第2期。
           《宣统二年归国留学生史料续编》,《历史档案》,1997年第4期。
说明:1.第七届学部考试资料无国别记载,无法统计各国留学生情况。
 
  从上表的资料可以看到,留日学生在历届留学生考试中均占有绝大多数,留美学生位居其次,这与清末留学生中留日、留美学生占有绝大多数有很大关系,留英学生只占有很小的份额。

  学部考试在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以后每年举行一次,每年八月十五(阴历)为归国留学生考试时间,历届通过学部留学生考试的留英生情况如下:
 
届次 姓名 年龄 籍贯 考试成绩 留学情况     授予出身情况
第二届 李方 38 广东 84.5 剑桥大学法律科 法政科进士
第二届 胡振平 25 江苏 67 伦敦大学财政科 法政科举人
第五届 罗昌 26 广东 优等 文科      文科举人
第五届 王兼善 26 江苏 优等 格致科      格致科举人
第五届 潘承福 27 江苏 优等 商科      商科举人
第五届 曾耀垣 26 福建 优等 商科      商科举人
第六届 刁作谦 31 广东 最优等 法政科      法政科进士
第六届 罗忠诒 24 福建 最优等 法政科      法政科进士
第六届 俞同奎 35 浙江 最优等 格致科      格致科进士
第六届 何育杰 29 浙江 最优等 格致科      格致科进士
第六届 朱天奎 28 江苏 最优等 工科      工科进士
第六届 刘国珍 36 广东 最优等 工科      工科进士
第六届 秦铭博 30 江苏 优等 工科      工科举人
第六届 姚履亨 29 江苏 中等 工科      工科举人
资料来源:同上表。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第二届学部留学生考试是科举制度废除以后第一次留学考试。为筹备这次考试,学部首先通令各部、各省咨送留学生到京参加考试,又制订了《考验游学毕业生章程》5条,对考试留学生程序作了初步的规定。参加这次考试的留英学生李方和胡振平对于这次考试都留有资料记载。李方在回忆他这次参加考试的过程时说:

  “记得那是光绪三十二年,我在汉口干着律师,一天颜惠庆由上海来汉口,找着我,我和他是老朋友,问他来汉口是不是志在游玩。他却举荐给我一条途径,要我去当时的北京参加留学生的考试。我那时第一因为不知要考些什么,怕没有准备;第二恐怕去的时间太久,摆不开原来的业务,起初颇有迟疑之意,但终于受不起他的纵恿,我是答应了他了。

  由汉口到北京去,我还记得是乘搭通行了不久的京汉路车的。到北京时……为了没有广东地方官给我的证明文件,我还要到外务部找着唐少川[绍仪],由他给我一封书做临时证明,唐先生那时做的是外务部侍郎,对我们是很好的。”[6]

  按照学部考试留学生章程的规定,参加留学生考试一般需由各部或各省咨送,李方以临时证明得以参加考试。胡振平则是由农工商部咨送,在晚清农工商部教务司档案中保留有为胡振平参加考试而与学部的来往文书,其中包括胡振平履历、三代保单及文凭。胡振平之履历如下:“胡振平,现年二十五岁,系江苏省常州府无锡县人,于光绪二十四年入南洋公学肄业,二十七年秋以头班卒业,由总理刑部郎中安徽提学使沈曾植提调、知府伍光建选派出洋,经前督办铁路大臣盛[宣怀]咨明留英游学,以四年为期。抵英后即入皇家学校,习普通学四学期,随应伦敦大学校入学试,于算学、史记、格致、拉丁均皆合格,因即遵叩别时面谕入伦敦财政学校习理财专科,去岁夏初伦敦大学校开考理财,……秋季揭榜,幸得录取,由伦敦大学校给理财卒业文凭一张,总理麦经度并亲给保单一纸。今春正月随前驻英钦使张[德彝]回华,后即蒙盛宫保派往上海通商银行充副总理之职,夏初复蒙商部电调佐理商标事务,现在告假来京。” 胡振平由南洋公学毕业后留学英国,毕业于伦敦大学,符合毕业留学生参加考试资格。胡振平在毕业回国后,已经得到商部的任用,参加留学生考试,是为取得科名。农工商部根据胡振平所请,咨送相关文件交予学部,准其参加应试。

  学部为这次考验游学毕业生制订了章程五条[7],将考试分两场,一场考留学所学科目,一场考汉文或外文(可任选),试卷由主考官分最优等、优等和中等三级,按照所学科目分别赐予进士(最优等)、举人(优等和中等)出身。此次制订的考验留学生章程比较简单,是学部制定考试游学毕业生章程的初步尝试。此次考试原订只授予科名,而不授给实官,但遭到一些在朝大臣和留学生的反对,所以这次考试录取的学生仍旧在光绪皇帝召见后发各部任用。李方回忆了当时参加考试以及考试后的一些情形:“考试由学部主持,名目为考验游学各国毕业生。与考的人都会齐了,试题都是分别发给,人各不同。因为留学生所去的国度不同,所学的也不同,试题没法不是这样发给的呢。我是学法律的,第一天的试题就是关于法律的试题。第二天的考题,却是一篇普通论文。在这一回考试里,汉文的文章不一定要做,很通融。考试后发榜了,我去看榜时,却发现我名列在最优等,而且是第六名,我不觉笑了。放榜以后,光绪皇曾在颐和园召见我们,我们几个熟朋友,就都高兴着去‘见皇帝’。[见过皇帝之后]我们一班人都想留个纪念,合拍一照,可是大家都是没有辫子的了,我们的辫子大都是假装的。此后,各人便被派到各处任事。……我被派到大理院,但我不愿,我仍以为自己是干外交好。当时我又跑去见唐少川,问他有没有办法给我一个转移。他说这不是他的权限。我就没有办法了。隔了不多年,约是一九一0年,有四个人被派去欧美考察各国的监狱,我是其中的一个。”[6]李方在学部考试被录取之后,被授予法政科进士,根据他所学的法律专业,被分配到大理院,曾做过大理院推事,与其专业是相符合的。

  在光绪三十二年《考试游学毕业生章程》的基础上,宣统元年学部又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对考生资格、报名程序、预试、考试科目及考试办法等等又作了详细的规定,特别是提高了参加游学考试的学生资格限制,规定必“由中学堂毕业得有奖励后出洋者,必在外国高等以上学堂肄业三年以上,方准与考。其未由中学堂毕业出洋者,必在外国普通学堂预备一年以上,并在高等以上学堂肄业三年以上毕业者,方准与考。”[7]此外,凡在外国大学堂及各种高等专门学堂毕业者,即可与考。这一资格限制主要使一些程度较低的留日生失去了参加考试的机会,而程度较高的欧美游学生则基本不受这一资格的制约。

  留学生在通过学部考试之后,由学部发给游学生执照,这一执照可作为参加廷试的依据,其执照的式样可以第五届留英生潘承福的执照为例:“游字第二百五十六号  游学英国毕业考列优等,奉旨赏给商科举人潘承福  江苏吴县人  现年二十八岁 游字第256 ”(第一历史档案馆:《学部档*文图庶务》,案卷号366,“游学生领执照存根”)

  在取得游学生执照之后,留学生才有资格参加廷试。学部考试中,除了第一、第二届留学生是直接授予官职,第七届还未及廷试清朝已覆亡外,在第三至第六届学部考试之后,都相应进行了廷试,因此晚清留学生廷试共历四届,情况如下表:
 
届次 考试时间                 录取总数
第一届 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十二日(1908年5月11日)  40
第二届 宣统元年四月二十七日(1909年6月14日)  102
第三届 宣统元年九月(1909年10月)       238
第四届 宣统三年四月(1911年5月)       444

1.资料来源:刘真主编、王焕琛编著:《留学教育》,(台湾)国立编译馆1980年版,第2册,第861--954页资料统计而成。

2.第一届廷试录取人数比第二届部试人数多2人,原因待考。
 
  学部为廷试制订了《游学毕业生廷试录用章程》[8](“会奏游学毕业生廷试录用章程折”,P349--358))11条,对廷试资格、办法以及授予官职等做了具体规定。第六届学部考试通过的留英学生八名全部参加了第四届廷试,他们廷试后授官情况如下: 

姓名 学部考试授予出身情况  廷试等级   廷试授官情况
何育杰 格致科进士       一等  翰林院编修或检讨
俞同奎 格致科进士
罗忠诒 法政科进士
刘国珍 工科进士
刁作谦 法政科进士
朱天奎 工科进士
秦铭博 工科举人       二等 以七品小京官按照所学科目分部,供三年奉满,作为候补主事
姚履亨 工科举人       二等 以七品小京官按照所学科目分部补用

注:1.资料来源:一档编选:《宣统二年归国留学生史料续编》,《历史档案》,1997年第4期。
2.前六人具体是授翰林院编修或检讨情况不详。
 
  参加廷试的留英学生按照学部考试的情况依次被授予官职,这是他们进入清政府官僚体系的基础。参加第七届学部考试的留学生中也有留英生,如习法政科的罗文干(1904年--1909年留学牛津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潘灏芬(留学林肯法学院,获大律师)考试列最优等,赏给法政科进士,习格致科的丁文江(1908年留学格拉斯哥大学,习动物学和地质学,1911年双科毕业)考试列最优等,赏给格致科进士[9],授予出身的留英生应当还有,但因资料不完整,无法予以准确统计。学部考试虽只给予出身而不授与官职,但也可以作为各部、各省任用的依据,廷试则直接授予官职,部试和廷试都为留学生做官开辟了途径,这对于留学生还是有极大的吸引力的。

  除了部试和廷试之外,还有一种考试是专对进士馆游学学员而设的,称为进士毕业考试。科举制度废除以后,学部对进士馆学员采用变通处理办法,咨送他们留学,主要是留日,留英的进士学员也有少量,学部为归国的进士游学毕业各员制订考试章程,也采用考试的办法予以录用。留学以三年为期,“所有甲辰(1904年)进士,现在馆肄业之内班均送入法政大学补修科,其外班之分部各员有志游学者分别选择送入法政大学速成科”[8](“考试进士馆游学学员章程”,P327--331),进士馆游学毕业考试与普通游学生考试不同,“考试拟分为二场,第一场考试所习法政等科学二篇,第二场考试经义、论说各一篇”[8](“考试进士馆游学学员章程”,P327--331),作为进士馆学员的毕业考试,之后即可根据原授官职或升阶或实授。学部对进士馆游学毕业学员的集中考试共两次(均为留日生),对于续行回国者可以随时补考。留英的进士馆学员先后也参加了考试。宣统元年十二月(1911年1月)学部为会奏遵章会考进士馆留英毕业学员王世?事上奏折,内称“(进士馆)学员吏部学习主事王世?游学英国林肯大学肄习法律专门学四年,毕业回国,呈请考试前来。当由学部咨会吏部定期……严密考试,于专门科学之外加试经史,……平均分数列入优等,成绩尚佳。……此次该学员王世?留英学习法律完全科,期限亦在三年以上”[10](宣统元年十二月,折奏类,“学部会奏遵章会考进士馆游学毕业学员事竣折”),学部拟请援照成例给予奖励。宣统三年七月(1911年8月)又再次对进士馆毕业学员进行考试:“兹据进士馆游学英国法律完全科毕业之陆军部主事饶孟任、日本法律完全科毕业之法部主事王汝榆、进士馆外班法部郎中刘敦谨等三员呈请考试前来。”[11](宣统三年七月,学务类折奏,“学部奏补考进士馆毕业学员折”)留英进士馆学员饶孟任以平均分数78.8的成绩位列优等,奉旨由陆军部候补主事仍留原衙门补用[11](宣统三年八月,学务类折奏,“学部奏进士馆学员游学毕业饶孟任等遵章带领引见折”)。进士馆留学生,根据学部的规定都学习法政科,他们在留学前已经被纳入清政府的官僚体系,均授有职事,在留学期间除学费外还享有津贴,归国以后的考试只是按照原订章程而实行的毕业考试,之后即可发授原官或升阶,受到了清政府的奖励。

  晚清在学务处(学部)成立以后,对于归国留学生的录用政策主要是通过考试的办法,通过这一制度清政府将部分留学生纳入了官僚体系当中,这无论是对于鼓励学堂学生出洋、或是留学生归国都起了积极的作用。而对于大多数官费留学生来说,归国后的去向主要是归原派遣机构(各部或各省)任职。光绪三十三年三月(1907年4月)学部奏请由本部派出的官费游学生回国后皆充当专门教员五年,内称:“近来出洋毕业学生回国之后,每由京外各衙门调用,以致专门师范转多缺乏,臣等现拟咨行京外各衙门,凡此次(京师大学堂)所选派之出洋游学生及以前学务大臣暨臣部先后所派之官费出洋游学生,将来毕业归国皆令充当专门教员五年以尽义务,其义务年限未满之前不得调用派充他项差使,庶几本国之专门教育可渐振兴,亦无用违其长之虑。”[8](“游学生义务”,P281)学部及京师大学堂所派留英学生不少,他们在回国之后,皆须充分专门教员五年。各部对于本部所派留英生都有自己的规定,一般也要求留英生回部任事,军事(尤其是海军)留英生归陆军部统辖,省派留英生则任用范围较广。
作者:刘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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